首页 > 行业资讯 >> 信息技术 >> 2023年互联网牌照研究报告
文章来源:和仕咨询整理 作者:和仕咨询整理 阅读量:630 发布时间:2023-06-12
第一章 牌照概况
1.1 行业分类与经济环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2017年第四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我国行业大体被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这20个板块。
各行业正常运行除了需要最为基础的营业执照,还需要经营许可证(亦称经营牌照)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交易。与营业执照不同,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它是做某种方面的生意所必须取得的证件且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取得,也就是所谓的前置许可审批文件。
如今最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牌照包括金融牌照和互联网牌照。根据和仕咨询集团介绍,目前并购牌照股权主要集中在金融和互联网领域。
1.2 互联网牌照
资格准入是行政监管部门管控互联网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牌照即是资格准入的外观表现。对于一家互联网企业而言,没有牌照就上线运营,无异于裸奔。除了营业执照等各领域企业都需持有的牌照外,互联网领域有诸多特殊专有牌照。
互联网领域最为常见的6种牌照,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和游戏版号。
第二章 行业综述和技术发展
2.1 互联网行业产业链
互联网产业诞生之初就被应用于不同场景以改善原有产业形态,我国互联网产业链上游主要为互联网产业支撑类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产业发展硬件设施建设和互联网产业应用软件系统研发,产业中游则主要为互联网产业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呈现的产业形态。在"万物互联"的产业发展下改变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互联网产业下游主要为面向社会各界的应用主体。
除此,在复杂的国内外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产业安全贯穿始终,监管机构则出台相关举措,对产业进行全产业链监管。
互联网产业上游支撑类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软硬件支撑等,代表企业有三大电信运营商、麒麟软件、浪潮等;互联网产业中游按应用场景来看,代表企业主要有西门子、阿里巴巴、字节跳动、卫宁健康、科大讯飞、京东数科和数梦工程等;互联网产业下游则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应用主体部分。
2.2 互联网行业综述
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互联网领域最为常见的许可性证件,特别是其中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我国,电信业务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等12类。
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10类。
ICP许可与ICP备案
各类常见的互联网业务活动基本都落入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特别是B25信息服务业务,其适用范围包括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即时通讯、论坛、网络游戏、音视频、杀毒防护等绝大多数互联网业务场景。根据提供服务的基础平台不同,B25信息服务业务可细分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Service Provider,简称SP)2种子类。ICP所涉服务是基于互联网(PC端),SP所涉服务是利用运营商渠道基于非互联网(一般为移动网)所提供的服务。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修订)的规定,按照是否有偿提供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DI 证
除了ICP许可证/备案外,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业务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是较为常见的互联网牌照。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3种。其中,以交易处理业务最为常见。
2.2.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2017修订)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nternet Culture Business License,行业内俗称文网文、网文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仅需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2.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适用范围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最主要的监管来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该机构名称多次变革,以下统一简称“广电总局”)。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修订)是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准入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udio Video Service Permission,简称AVSP)或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手续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例如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喜马拉雅FM等音频网站、战旗TV、斗鱼等直播平台都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条件
在2008年1月之前,广电总局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主体并无特殊限制。随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主体被限定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非国有单位不再是该许可证的适合申请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对许可证申请主体的严格限制,使得市场上该许可证的牌照资源非常稀缺。
根据广电总局官网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机构名单》(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持牌主体共计586家。从实践来看,广电总局目前已不再公开受理该许可证的申请。由此一来,牌照问题成为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头等合规问题。目前来看,收购持证主体成为互联网企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唯一合规路径。
2.2.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供给优质内容是互联网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核心之一。其中,新闻信息又是信息内容的核心类别。国家网信办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2017年修订)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制定)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按照前述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样实行分类授予、分类监管模式。网信办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3大类。“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根据国家网信办官网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各级网信部门审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总计1329家,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互联网站1142个,应用程序1031个,论坛139个,博客25个,微博客4个,公众账号3871个,即时通信工具1个,网络直播20个,其他30个,共计6263个服务项。其中绝大部分持证主体是传统国有新闻单位,民营企业获得该证书的极少。经中央网信办审批持证的互联网企业,仅新浪、搜狐、趣头条、观察者网、微博等二十多家,由此可见申请该证之难。
2.2.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适用范围
政府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传统出版物的严格管控政策,同样延伸至互联网出版领域。《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制定)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的涵盖范围极为宽泛,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是对相关作品进行“编辑、制作、加工”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行为,都是网络出版服务行为。据此,几乎所有在互联网上发布、推送自己或他人的文字、音乐、影音、动漫、软件等行为都有可囊括在网络出版服务行为的范围内。因此《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公布之初,即获得大量关注,引起了广泛的担忧和讨论。
在实践中,从事自媒体运营的个人或者企业无须担心,因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不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时说“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申请条件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申请难度很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针对“从事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的出版单位”和“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两类不同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申请门槛,对“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苛以更加严格的申请条件。
实践中申请该证的最大门槛,主要还是隐形的申请条件。据某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批准一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就是批准一家出版社。不仅仅是将线下出版物数字化后在线上传播,更重要的是涉及原创互联网数字作品的传播,这对社会影响太大,所以要慎之又慎。他的观点虽为一家之言,其实很有代表性。因此,目前只有少数互联网巨头(例如腾讯、网易)持有该证。
2.2.6 游戏版号
适用范围
游戏版号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监管部门(根据最新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新闻出版署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批准相关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俗称。由于网络游戏已经逐步深度融入各类产品中进行“混业经营”,诸多互联网公司、产品都会涉及游戏版号问题,游戏版号逐步成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准入牌照。
申请条件
为了整治游戏抄袭、山寨、粗制滥造、内容违法违规等乱象,提高游戏内容质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监管部门有意识地通过游戏版号制度来控制网络游戏产品数量和增长幅度。游戏版号的审批消耗时间长,程序繁琐,成本高,成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游戏版号的障碍。另外,新闻出版部门要求持有《网络出版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提交游戏版号的申请,而申请《网络出版许可证》门槛奇高,大多数企业并不具有获批此证的条件和资格。因此,大部分网络游戏公司必须通过出版社申请,无形中增加了申请游戏版号的财务成本。
因此,部分游戏公司无奈之下铤而走险,采取了无版号运营、借用版号、套用版号运营等方式。很多游戏在版号没有下来之前,以“内测”的方式悄悄上线,以图规避。这些灰色方式的合规风险很大。
2.3 政策监管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相关政策法规随着行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目前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行政法规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本条例还对软件著作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许可使用、转让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部门规章
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行业风险和竞争分析
3.1 行业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据和仕咨询集团介绍,以互联网牌照为例,“法律、监管环境或法律程序的变化。”2014年去纳斯达克上市的时候,微博将政府监管列为风险因素之一。三年后,风险成真了。2017年广电总局发文责令微博、AcFun以及凤凰网等网站,关停视频节目。在这篇200来字的简短通知里,广电总局给了两条理由:一是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二是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
对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证或者更常用的说法“牌照”,对于公司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没牌照不一定马上遇到问题,但风险一直在那里,不知道哪天因为什么原因就被关了。牌照不但难拿,而且通过标准也会变。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为例,早年乐视很容易就拿到了。但现在新加的申请条件写明了申请公司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3.2 竞争分析
按照波特五力分析模型,对资质方面潜在的竞争分析如下:
(1)潜在进入者:为了扩展业务面,许多企业开展了跨行业的业务。这一些企业将会是牌照的潜在竞争用户。
(2)供应商:即各大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金融办、国家网信办、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通过牌照的控制来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特定领域,是行政监管部门极为常见的监管方式,属于事前监管方式。高价值牌照获取门槛变高,市场上发放量减少是如今行业发展趋势。
(3)消费者:即从事各行各业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对于牌照的需求度最大。
(4)竞争对手:马太效应不断凸显,各行业的巨头通过牌照收购强势入场,行业竞争必将加剧,未来支付行业或将成为“多极化”的存在,机构比拼的不再是单一的支付业务,而是背后集团的综合实力。
(5)替代品:由于牌照的获取门槛增高,且有些牌照的申请流程繁琐,许多企业选择购买牌照进行业务操作,但其间必然存在监管风险。
3.3 中国互联网行业重要参与者
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是马云带领下的18位创始人于1999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创立的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项业务,另外也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取得经营商业生态系统上的支援。业务和关联公司的业务包括:淘宝网、天猫、聚划算、全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1688、阿里妈妈、阿里云、蚂蚁金服、菜鸟网络等。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BABA”, 2019年11月2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成为首个同时在美股和港股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
腾讯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由马化腾、张志东、许晨晔、陈一丹、曾李青五位创始人共同创立。
腾讯多元化的服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QQ及微信/WeChat、社交网络平台QQ空间、腾讯游戏旗下QQ游戏平台、门户网站腾讯网、腾讯新闻客户端和网络视频服务腾讯视频等。2004年腾讯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公开上市(股票代号00700),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是马化腾。
百度
百度(Baidu)是拥有强大互联网基础的领先AI公司。百度愿景是:成为最懂用户,并能帮助人们成长的全球顶级高科技公司。
百度拥有数万名研发工程师,这是中国乃至全球都顶尖的技术团队。这支队伍掌握着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使百度成为中国掌握世界尖端科学核心技术的中国高科技企业,也使中国成为美国、俄罗斯、和韩国之外,全球仅有的4个拥有搜索引擎核心技术的国家之一。
3.4 全球互联网行业重要参与者
谷歌(Google)
Google公司(Google Inc.,NASDAQ:GOOG),是一家美国的上市公司(公有股份公司),于1998年9月7日以私有股份公司的形式创立,以设计并管理一个互联网搜索引擎;Google网站于1999年下半年启动;2004年8月19日,Google公司的股票在纳斯达克(Nasdaq)上市,成为公有股份公司。Google公司的总部称作“Googleplex”,位于美国加州圣克拉拉县的芒廷维尤。2006年,公司在全球有超过3,500名员工。
在共同创办人拉里·佩奇退下后,Novell公司的前任行政总裁,埃里克·施密特(Eric E. Schmidt)博士,成为了Google公司的行政总裁。
亚马逊(Amazon)
亚马逊公司(Amazon.com,简称亚马逊,NASDAQ:AMZN),是美国最大的一家网络电子商务公司,位于华盛顿州的西雅图。是网络上最早开始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之一,在公司名下,也包括了Alexa Internet、a9.com、和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nternet Movie Database,IMDB)三家子公司。
苹果(Apple)
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 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库比提诺,位于硅谷的中心地带,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目前全球电脑市场占有率为7.96%。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数码音乐播放器、iTunes音乐商店和iPhone手机,它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2007年1月9日,苹果电脑公司更名为苹果公司。
第四章 未来展望
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认为,网络保险会成为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不过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也应该完善监管体制。李克穆称,“保监会前不久披露了一家众安网络保险公司,这家公司作为一个试点对行业的创新起到了比较大的推进作用。互联网保险牌照现在只有这一家,其他保险公司也还有一些网络保险的产品,但完全做线上产品的才批了这一家,未来互联网保险牌照会逐步放开。”
对于互联网金融准入,监管已经展开调研,并提出了牌照制度等,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在《关于继续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建议》中指出:“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配备与传统金融机构同样水平的人才、设施、控标准后申请金融牌照。严格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质管理,对于已取得金融牌照、资质优良、有信誉保障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新行为给予积极鼓励和扶持:对于未取得金融牌照而突破监管底线的企业,须给予重罚,进入监管黑名单,甚至可以导向行业禁入,若干年内不得申请相关资格。”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建议:“依据不同的监管分工,对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和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网络客户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严格分类。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协调分业和混业两种监管模式进行综合监管。”